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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山西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7年度山西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7年度全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非公有制(乡镇)企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中,从事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3.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申报高级工程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或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对在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中取得显著成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二)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 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市(地)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地)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 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三、评审办法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的程序。
  2.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评审工作采取量化赋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和贡献。
  4. 对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和两名本专业正高级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并参加专业答辩或提交代表性成果参加评审。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提交学历证书、现职称证书、荣誉证书、业绩成果证明、论文论著、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1份)。申报材料需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按要求整理装订后报送指定的受理部门。

五、时间安排

2017年度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评审时间为10月至11月,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发。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转发文件,组织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务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有关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六、收费规定

按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未接到本指导意见及未在省地有关单位负责人群范围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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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4 08:27:09